2、旅游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10年。定期檢驗每年2次,超過20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長報廢年限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檢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