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調解原則 交通事故的調解時限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原則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統計數據進行調解。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原則對當事人的全部損失進行調解:
(1)當事人對所有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因相同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因次要原因造成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全因負責的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因相同原因負全部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5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方3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故有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沒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在高速公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時限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調解從喪葬事宜規定時間結束后三天開始;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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