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擬增新規 四歲以下乘車須配安全座椅
【太平洋汽車網 用車快訊】在日前新提交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中,對兒童乘車安全作出了新的規定: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車的,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座椅。此前提交的《條例(征求意見稿)》對兒童年齡要求僅為6周歲以下。
● 乘車配備兒童安全座椅門檻從6周歲改成4周歲
此前面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條例(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了一項條款:“攜帶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車的,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在這一最新版本的草案中,有關兒童配備安全座椅的“年齡檻”有所調整,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應當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座;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車的,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座椅。
● 關于兒童乘車安全法規國內4地已有先例
目前上海、山東、深圳、大連等4個省份或城市,已經出臺相關法規,明令禁止未滿未12周歲的未成年人坐副駕駛位。
其中,上海規定從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駕駛位;攜帶未滿4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兒童安全座椅。
同年(2014年)8月1日起,山東省也實施內容相同的新政,不過加了個限定條件——“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應當為其配備并正確使用。
此外,深圳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相同內容的新政。緊接著,3月24日大連開始實施相關新規,但只指出“機動車前排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未涉及兒童座椅的問題。(文章信息來源:揚子晚報 親貝網 整理:太平洋汽車網 林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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